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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疑案

1999-06-22 来源:光明日报 周家华 饶中享 申骞 我有话说

1999年5月11日,在长江张家港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的法官们根据依法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正式将一艘依法扣押129天的名为“姗妮1号”的外国货轮,返还给巴拿马天裕轮船有限公司。这艘失踪80多天,又在中国境内扣押100多天,经历过非凡遭遇的货轮,终于回到自己主人手上。

武汉海事法院的这一裁决,首开中国海事审判的先河,一举创造了两个第一:第一次受理外国船舶有权确认纠纷案;第一次在中国境内先予返还外国船舶。

简短的移交手续背后,是一个跌宕起伏的故事。

“天裕”轮失踪

1998年9月27日,巴拿马天裕轮船有限公司的“天裕”轮,装载价值约48万美元的3006吨铝锭,从印度尼西亚库拉天琼港出发,驶往韩国仁川港。天裕公司是日本的一家单船公司。“天裕”轮上有16名船员。船长、轮机长是韩国人,其他是中国人。“天裕”轮开航后不久,在马六甲海峡便与公司失去联系,立即引起有关各方的关注。

“天裕”失踪62天后,即1998年11月28日,国际海事局发出“特别通告”。这个国际商会下属的专门对付各种海事欺诈、渎职行为和海盗犯罪的专门机构,向国际社会悬赏十万美元,寻找“天裕”轮。

时间一天天过去,“天裕”轮仍杳无音讯。

来了“姗妮1号”轮

1998年12月17日,即“天裕”轮失踪整80天后,一艘名为“姗妮1号”的货轮(以下简称“姗”轮)驶进长江张家港港。该轮悬挂着洪都拉斯国旗。船上有16名印尼船员,装着3000吨棕榈油。该轮证书注明:船东为洪都拉斯·皮体迦亚航运公司。

最初揭开“姗”轮鬼船面纱的是3名普通的长江港监人员。强烈的责任感和精湛的专业技术,使他们在对“姗”轮例行的安全检查中发现了狐狸尾巴。他们除检查出救生艇艇机不能启动等30余处问题外,还发现4个可疑之处。如船上法定文书航行日志、轮机日志都是新换的。船籍、船尾等必须明确标示船名和船籍港的地方,都是新刷的油漆和新写上的船名。在签发了拟采取滞留行动在内的港口国监督报告后,他们将发现的疑点作了汇报,从而引起本局领导的高度重视。通过查阅船舶进出口资料和《协查通报》,他们发现“姗”轮与失踪的“天裕”轮相似。为慎重对待,张家港长江港监局于12月18日下午6时,依据港口国监督检查的规定,以船舶状况不适航为由,向“姗”轮下达了《禁止离港通知书》,并向武汉的总局和交通部海事局报告。1998年12月21日,中国海上搜收中心向国际海事局发出紧急电传,指出“姗”轮可能就是“天裕”轮。国际海事局远东办事处立即通知天裕公司,尽快赶到张家港,作进一步核实。

两天后,“天裕”轮船东和船壳保险人赶到现场。

依法扣押引起国内外关注

其时,“姗”轮货已卸毕,并纠正了一些港监人员查出的问题,多次向长江港监申请港口国监督复查,要求准予开航。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姗”轮就要离开长江驶向公海。十万火急下,国际海事局和“天裕”轮船东及保险人,决定通过法律,请中国海事法院依法处理。12月23日,他们向武汉海事法院南通法庭递交了诉前证据、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根据已有的证据,法院裁定准许,对“姗”轮船舶证书等重要证据进行了保全。同时请张家港边防检查站协助,对“姗”轮实施扣押和武装监管。

“姗”轮在我国内河被扣押后,立即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1999年1月14日,公安部指示江苏省公安厅对“天裕”轮14名中国船员失踪进行立案侦察。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会、国际海事局多次询问该案情况。韩国、日本驻中国使馆来函或照会我外交部,表示关注。

“姗”轮被扣押后,武汉海事法院的法官们开始对其进行勘验,以还其本来面目。

新刷的油漆经技术处理后,立即显露出了“天裕”的英文字母。长江港监人员在对其安全检查时发现该轮船型外观与国际海事局提供的“天裕”轮的传真资料一致。两轮产地,主发动机编号,1号、2号雷达序号和生产日期,以及电台的呼叫号码也完全一致。

“姗”轮的国际海事组织编号为98114,而国际海事组织没有船是这种编号。该轮其他登记情况与劳氏船舶登记名录上的“姗妮1号”轮也不一致。根据日本东京司法局公证,并经中国驻日本使馆认证的出入港记录表及航次备忘录,表明真正的“姗妮1号”轮,1998年12月18日应在日本,而不应该出现在中国内河张家港港。

法官们还从船舱里找到一张1998年的挂历。上面的一条红线划在9月27日上。这一天正是“天裕”轮失踪的日子。

勘验表明,冒名的“姗”轮就是失踪的“天裕”轮。

先予返还

1998年12月23日,武汉海事法院在裁定扣押“姗”轮时,就责令“姗”轮船东向法院提供1亿日元(83.3万美元)的担保。但这家公司没有任何反应。

1999年2月11日,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天”轮船东,又向法院状告“姗”轮船东。武汉海事法院予以受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向被告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副本、开庭审理日期及裁定内容。

“天裕”轮船东在起诉被告的同时,还向法院提出了在庭审前将冒名的“姗”轮先予返还的请求。4月6日,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为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相当于船壳保险价值83.3万美元的先予执行担保。法院认为,原告为寻找“天裕”轮,已耗费大量资金。扣押“姗”轮还将使原告继续蒙受损失,不利于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申请也基本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的条件。为此,4月15日,武汉海事法院依法裁定,将冒名“姗妮1号”轮的“天裕”轮先返还给原告。

近日,世界著名的保险协会劳合社现任主席马克思·泰勒先生就此案代表劳合社保险协会,致函武汉海事法院对武汉海事法院公正执法给予了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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